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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將會有新的減稅降費優惠政策出臺和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發布者:佚名 信息來源:網絡 發布時間:2021-12-22 瀏覽量:
近日,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在北京舉行,會議明確:明年,實施新的減稅降費政策!
會議中指出2022年工作重點:實施新的減稅降費政策,強化對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制造業、風險化解等的支持力度,適度超前開展基礎設施投資。
會議中提到實施“新”的減稅降費政策,而非繼續延長已有的政策,說明2022年將會有新的優惠政策出臺。
那具體可能會出臺哪些減稅降費政策呢?又有哪些政策可能延續?我們一起來看看。
01、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減稅范圍有望再擴大。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規定,2021.1.1-2022.12.31,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實際按2.5%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稅〔2019〕13號規定 ,2019.1.1-2021.12.31,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實際按10%繳納企業所得稅。
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10%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今年年底到期。
所以,此部分會大概率再次減免,有可能實際稅負會降至5%,甚至是2.5%,也是有很大可能。
02、增值稅
一、小規模納稅人減免稅優惠
目前,國家針對小規模納稅人稅收優惠主要是有兩個:
1、小規模3%減至1%優惠
小規模3%減至1%優惠,到今年年底到期。
2、小規模月銷售額15萬,免征增值稅。
此政策優惠時間是2021.4.1-2022.12.31。
關于小規模納稅人3%減至1%優惠政策,至2020年發布后,又連續發過兩次延期政策,在當前經濟下行的大環境下,此政策會大概率再次延期。
對于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5萬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雖然此政策免征額從月銷售10萬元提高至15萬元到明年年底才到期,但基于當前的經濟形勢,把小規模免征額繼續提高也不是沒有可能。
二、繼續生產性、生活性服務業加計抵減政策
1.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 10%,抵減應納稅額。納稅人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 10%加計抵減政策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 50%的納稅人。
2.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 15%,抵減應納稅額。納稅人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 15%加計抵減政策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適用 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 50%的納稅人。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
目前兩個加計抵減政策到期日都是到今年年底到期,此政策大概率也會繼續延期。
03、個人所得稅
1、自2022年1月1日起,個人取得年終獎不再適用優惠算法,即不能再單獨計稅,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稅〔2018〕164號
(1)、年終獎單獨申報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適用稅率: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對照月度稅率表確定:
(2)、年終獎并入綜合所得申報
應納稅額=(年收入-減除費用-附加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稅率-速算扣除數(綜合所得適用)
2、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優惠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3、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優惠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4、中央企業負責人取得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符合相關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參照年終獎計算方式單獨計算納稅;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確。
政策依據:財稅〔2018〕164號
5、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符合相關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權激勵政策另行明確。
政策依據:財稅〔2018〕164號
6、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按照規定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
外籍個人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個人不再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應按規定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政策依據:財稅〔2018〕164號
會議中指出2022年工作重點:實施新的減稅降費政策,強化對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制造業、風險化解等的支持力度,適度超前開展基礎設施投資。
會議中提到實施“新”的減稅降費政策,而非繼續延長已有的政策,說明2022年將會有新的優惠政策出臺。
那具體可能會出臺哪些減稅降費政策呢?又有哪些政策可能延續?我們一起來看看。
01、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減稅范圍有望再擴大。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規定,2021.1.1-2022.12.31,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實際按2.5%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稅〔2019〕13號規定 ,2019.1.1-2021.12.31,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實際按10%繳納企業所得稅。
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10%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今年年底到期。
所以,此部分會大概率再次減免,有可能實際稅負會降至5%,甚至是2.5%,也是有很大可能。
02、增值稅
一、小規模納稅人減免稅優惠
目前,國家針對小規模納稅人稅收優惠主要是有兩個:
1、小規模3%減至1%優惠
小規模3%減至1%優惠,到今年年底到期。
2、小規模月銷售額15萬,免征增值稅。
此政策優惠時間是2021.4.1-2022.12.31。
關于小規模納稅人3%減至1%優惠政策,至2020年發布后,又連續發過兩次延期政策,在當前經濟下行的大環境下,此政策會大概率再次延期。
對于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5萬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雖然此政策免征額從月銷售10萬元提高至15萬元到明年年底才到期,但基于當前的經濟形勢,把小規模免征額繼續提高也不是沒有可能。
二、繼續生產性、生活性服務業加計抵減政策
1.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 10%,抵減應納稅額。納稅人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 10%加計抵減政策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 50%的納稅人。
2.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 15%,抵減應納稅額。納稅人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 15%加計抵減政策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適用 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 50%的納稅人。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
目前兩個加計抵減政策到期日都是到今年年底到期,此政策大概率也會繼續延期。
03、個人所得稅
1、自2022年1月1日起,個人取得年終獎不再適用優惠算法,即不能再單獨計稅,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稅〔2018〕164號
(1)、年終獎單獨申報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適用稅率: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對照月度稅率表確定:
(2)、年終獎并入綜合所得申報
應納稅額=(年收入-減除費用-附加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稅率-速算扣除數(綜合所得適用)
2、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優惠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3、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優惠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4、中央企業負責人取得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符合相關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參照年終獎計算方式單獨計算納稅;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確。
政策依據:財稅〔2018〕164號
5、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符合相關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權激勵政策另行明確。
政策依據:財稅〔2018〕164號
6、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按照規定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
外籍個人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個人不再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應按規定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政策依據:財稅〔2018〕1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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